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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关于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2020年7月7日会议修订】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352号令与《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88]教备局字 008 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 [97]10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

我院从事接触放射线类、化学和生物类等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教职工可发给保健津贴。

二、发放等级和标准

(一)属于以下情况的为甲等

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工作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的工作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或其它教学科研工作,经常接触使用多种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4.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5.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甲等的保健津贴标准为每月 66 元,每日 3 元。

(二)属于以下情况的为乙等

1.一般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工作人员

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或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在动物饲养及试验、检测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消毒的处理人员。

6.从事甲等范围教学的工作人

7.专门从事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X光机、电子显微镜等大型仪器设备的工作人员。

乙等的保健津贴标准为每月 44 元,每日 2 元。

(三)属于以下情况的为丙等

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中,一般性接触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2.专职从事有毒药品保管的人员。

3.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

4.专职从事实验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

5.从事乙等范围教学的工作人员。

6.经常在高温、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7.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源等技术及有关热处理、电气、物理实验的人员。

丙等的保健津贴标准为每月 33 元,每日 1.5 元。

三、保健津贴的经费支付渠道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付。

四、发放办法

每月实际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天数超过 18 天(教师从事实验课类,享受全月保健津贴补贴;不足 18 天的,按实际出勤天数享受保健津贴。同时从事两种以上有毒有害工种的人员按就高原则发给一种保健津贴。保健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每学期末由各系部按每个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填报接触有毒有害人员保健津贴发放表一式两份,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报人事科审批备案,由财务科发放。

五、本规定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申请表

2、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付款单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实训中心

年】生态学院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申请表

序号

姓 名

实际从事天数

津贴等级

津贴标准

年度津贴总额

津贴

总额

津贴总额

(大写)

实训中心

单位分管

领导审批

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财务部门

审 批











)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付款单

时间: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金额¥

津贴

总额

津贴总额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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