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申报指南
作者: 发布日期:2024-10-29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2〕13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助奖励范围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范围包括商标、专利、版权、区域公用品牌、植物新品种等创造、运用及其它需要资助奖励的项目。
二、资助奖励对象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专利地址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两人以上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三、资助奖励依据
本指南依据《办法》所列资助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所有项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项目,对已获得市级有关部门同类资助奖励的,不再予以重复资助奖励。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行性负责。对申报单位存在虚假申报、骗取、套取、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向旗委宣传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善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材料补正、修改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所有申报主体申报类别的时间需在2022年1月1日之后。
(二)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事项,经旗区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核。初审合格的申报事项,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其申报材料及申报主体有关情况审查合格后,提交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公示。审核合格的申报事项,在市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实施。公示期满后,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有关项目资助奖励资金。
五、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商标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1.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办公场所;
(2)申请人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被确定为中国商标金奖的证明材料;
(4)信用承诺书。
2.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保护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市人民政府不再奖励)。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商标注册地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办公场所;
(2)申请人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4)信用承诺书。
3.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一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2)必须有2家以上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企业;
(3)同一申请人的同一地理标志商标名称只享受一次(件)奖励。
(4)申请人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的预期目标及成果证明材料;
(5)信用承诺书。
4.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主管部门;
(2)申请人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材料;
(4)信用承诺书。
5.对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并新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在单一国家(地区)新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办公场所;
(2)申请时无权属争议;
(3)申请人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材料并盖章;
(4)信用承诺书。
(二)专利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1.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对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常住人口的个人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专利权人在2022年12月11日之后授予的专利权且目前法律状态为有效专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常住人口证明材料;
(3)有效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
(4)申请人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5)其他证明材料。
2.对新确定为战略性新型产业的有效发明专利;新确定为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十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每件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常住人口的个人发明专利被新确定为战略性新型产业的有效发明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十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有效发明专利。
(2)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鄂尔多斯市高价值专利名单的专利权人。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常住人口证明材料;
(3)有效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
(4)申请人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5)其他证明材料。
3.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50万、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外观设计银奖、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30万、10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常住人口的个人授权专利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常住人口证明材料;
(3)有效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
(4)专利权人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外观设计银奖、外观设计优秀奖称号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三)版权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对获得“中国版权金奖”(包括作品奖、运用奖、保护奖和管理奖)的个人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在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办公场所;
(2)鄂尔多斯户籍或者在鄂尔多斯工作、生活两年以上的个人。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国版权金奖”的文件、证书;
(3)申请主体资质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关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区域公用品牌资助奖励内容标准
对旗区或乡镇围绕当地主导特色产业,创建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且完成品牌规划、商标注册、产品授权、建立了运营管理机制,开展了品牌宣传营销活动,取得一定成效的旗区或乡镇,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承担实施区域品牌项目的牵头部门,包括各旗区、乡镇政府或其组成部门;
(2)旗区或乡镇级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需完成品牌规划、商标注册、产品授权、建立运营管理机制,开展品牌宣传营销活动;
(3)申请主体在获得上述注册商标的时间需在2022年1月1日之后;
(4)申请主体未享受其他层级相关补贴。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规划;
(2)商标注册佐证;
(3)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管理办法;
(4)品牌宣传营销活动佐证。
(五)植物新品种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对新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鄂尔多斯市注册的作为品种权人(含共同品种权人)的农作物种业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户口在鄂尔多斯范围内或者在鄂尔多斯市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自然人;
(2)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上载明的授权日为2022年5月6日(含)后。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植物新品种权证书(验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自然人)、营业执照(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品种权人为单位(或公司)的还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自然人社保证明材料(第一品种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
(6)有多个品种权人的,还需提供《全体品种权人共同声明》;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知识产权运用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获得多项、多级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办公场所;
(2)申请人已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3)申请人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证明材料;
(4)信用承诺书。
(二)按照“自主贯标、事后资助”原则,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新认证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每次资助为认证机构收取的“初次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以认证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为准,一次性最高给予20万元奖补。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组织;
(2)申请人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为有效状态;
(3)申请人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证书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4)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费用发票;
(5)信用承诺书。
(三)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运用于本市企业生产经营且还清贷款本息的,按照实际贷款基础利率50%的标准予以贴息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50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给予最高1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办公场所。
(2)以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项目;
(3)无相关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全市重点监控名单。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知识产权质押证明材料;
(4)信用承诺书。
(四)支持开展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每年立项不超过4项,项目实施期满,参考实际支出成本给予资助,产业类导航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60万元、企业类导航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产业专利导航申报主体为各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全国性或地方性行业协会等。
(2)专利导航项目应具备指导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价值,申报主体所在区域应已建立或计划建立导航成果运用的工作机制,有可行的成果运用方案及明确的成果运用绩效目标。
(3)专利导航项目研究方向符合所属区域产业发展定位,主要聚焦“风光氢储车”全链条产业(光伏产业、动力电池产业、氢能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风电装备产业)、现代煤化工产业、能源产业、羊绒产业等重点产业实施导航项目。
(4)企业专利导航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
记注册的企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可靠的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
(5)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好,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人员,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健全,拥有有效专利数量5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数量2件以上;
(6)申报单位应掌握《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清楚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所应有的条件、步骤及方法;
(7)相关产业领域近3年内已实施过各级同类专利导航的,原则上不重复开展。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
(3)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4)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团队人力资源情况,分类列举项目管理、信息采集、数据处理、专利导航分析、质量控制人员配备情况;
(6)项目团队近年参与完成的政策制定、产业规划、各类专利导航项目情况,可分类列举;
(7)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内容;
(8)信用承诺书。
(五)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全市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列入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的项目,通过绩效评价验收合格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
(2)联合申报或单独申报者,组织牵头企业需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其专利拥有量在所属产业内名列前茅,资产状况及经营业绩良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3)联合申报或单独申报者,高校或科研院所应为创新能力强,联合申报至少拥有有效发明专利6件以上,有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相关项目实施经验。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申报书》;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科研实力证明材料:与申报方向一致的重要研发中心、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认定文件、申报方向属于重点支持领域及具有重大战略价值证明材料、重大科研成果认证证明或专利奖证明等;
(5)知识产权协同创新机制和转化运用机制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件、申报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等;
(6)信用承诺书。
(六)鼓励创建国家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对被国家版权局认定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各类版权试点项目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同一园区、单位、项目重复获得多项、多级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在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办公场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被国家版权局认定的文件、证书: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各类版权试点项目的文件、证书;
(3)申请主体资质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关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七、其它资助奖励
(一)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区)、试点县(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区)、试点县(区)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旗区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承担单位;
(2)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区)。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报试点旗县(区)工作方案;
(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证明材料。
对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旗区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承担单位;
(2)被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报试点旗县(区)工作方案;
(3)被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的证明材料。
(二)支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
(2)被认定为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被认定为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证明材料。
(三)对全市区域内新注册成立或引进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设立运作期满一年且开展具体相关业务的,依年度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实施绩效评价,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对下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3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2)申请人具备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资质条件,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备案;
(3)业务开展情况:深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与知识产权服务相关业务10次以上(图片及项目合同等佐证资料复印件);
(4)培育情况:深入企业或园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2次以上;
(5)专利、版权、商标申请量累计达到50件以上,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以上;
(6)代理业务涉及的专利申请地址属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备案材料;
(4)代理师的执业证和资格证;
(5)相关业务签订的合同和出具的发票;
(6)专利机构的人员组成情况;
(7)由代理机构申请后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证明材料;
(8)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9)专利机构财务报表;
(10)信用承诺书。
(四)对被主管部门认定并挂牌成立的版权登记工作站,每年版权登记作品达到100件的,给予1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件的,再奖励1万元,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被版权主管部门认定并挂牌成立的版权登记工作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版权部门认定文件或委托书;
(3)版权登记数量证明材料;
(4)申请主体资质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关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对专利服务机构促成专利需求双方达成交易,签订三方合同,并成功转化,按交易双方合同技术交易额的5%资助,对同一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在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2)积极开展专利转化运用项目对接工作,促成(本地区)专利成果在本地区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应;
(3)促成的专利权许可或者转让,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者登记;
(4)许可和转让行为不包括集团公司内部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的相互许可和转让情形。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促成专利许可、转让的相关合同及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转让登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4)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组织开展、取得成果等方面相关材料;
(5)实际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发票、银行回单等票据;
(6)促成专利转化运用签订的三方合同;
(7)信用承诺书。
(六)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托管本市企业20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绩效评价验收合格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请人具备开展商标或专利代理业务的资质条件,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备案;
(3)积极从事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
(4)无相关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全市重点监控名单。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材料;
(4)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材料;对托管本市企业20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托管期为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指标:
①开展以专利挖掘与布局、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转化实施运用等为题目的专题培训要求:组织线下培训3场或企业内部培训20场;
②培育高价值专利1件以上,代理发明专利3件以上(以受理通知书为准),代理其他专利授权量20件以上;
③提供商标注册、撤销三年不使用、异议、复审、代理诉讼等咨询服务;提供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的咨询服务;
④为企业或行业协会、地方政府部门培育注册商标、地理标志或区域公共品牌提供服务项目。
(5)信用承诺书。
(七)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支持知识产权所有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胜诉的知识产权诉讼事项给予援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年度每个事项资助金额累计最高5万元。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本地区常住居民;
(2)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非行政诉讼案件;
(3)诉讼事项所有程序已经结束;
(4)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代理人的代理费用;
(5)同一主体累计申请次数不超过5次;
(6)申请人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诉讼案件的终审判决文书;
(4)案件处理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的票据;
(5)信用承诺书。
(八)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维权援助中心(站),凡连续两年考评合格者,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工作实施项目承担单位;
(2)申请人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快速维权中心、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或被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维权援助中心(站);
(3)申请人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或被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维权援助中心(站)的证明材料;
(4)自治区维权援助分中心(工作站)连续两年考评合格的证明材料;
(5)信用承诺书。
(九)支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对被确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人已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
(3)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
(4)申请人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申请人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证明材料;
(4)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与执法部门配合开展保护情况;
(5)开展工作取得的定期成效;
(6)信用承诺书。
(十)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对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新培养或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在职并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的,按照所在机构的专利代理师2万元/人、中级职称1万元/人、级职称2万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
申报应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1)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服务机构从业一年以上且申请时在职在岗;
(2)已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
(3)申请人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和资格证;评为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证明材料;
(4)在推荐单位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凭证;
(5)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所在单位推荐申报材料;
(6)信用承诺书。
八、本指南由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