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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鄂科发〔2021〕8号


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 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0〕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是加快全市科技发展、提升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体系包括产业科技创新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创新平台载体计划(科技人才专项、科技平台载体建设、园区基地建设项目)、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项目)、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科普和科技培训、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合作协同创新计划(合作组建新型研发机构、研究生院、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项目)等。市科技计划体系在保持相对连贯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是经一定程序列入市科技计划,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事前资助、后补助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政策性后补助。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市科技计划项目事前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监督以及后补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各方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咨询专家等。
  第九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提出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合同书签订,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四)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专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七)建立市评审咨询专家库,制定专家的遴选、使用、更新等管理制度;
  (八)搭建鄂尔多斯市线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优化整合科技管理流程,加强数据资源共享;
  (九)按照相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
  (二)核定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编制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项目资金的调整、结转、收回等工作;
  (四)会同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单位主要包括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属园区管委会,我市境内的高等院校等,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需求,并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二)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项目合同书;
  (三)协助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协助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按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项目专项资金,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审核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各旗区财政管理部门配合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市财政局意见,配合开展项目资金的拨付、调整、结转、收回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职能或受委托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或提供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受委托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形式审查、项目申报查重、信用查询等工作;
  (二)受委托开展项目评审、现场核查、合同书审核、监督检查、项目验收、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
  (三)负责评审咨询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评审咨询专家是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验收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验收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验收或咨询意见负责;
  (二)依法尊重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包括项目主持单位和合作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以及负责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加快做好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项目主持单位按照批准的合同书向合作单位分配研究经费,对合作单位的研究进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合作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须接受项目主持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主持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项目负责人可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或技术路线,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科技报告、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第三章  征集申报
  第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公开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事前资助项目一般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重点软科学项目等可采取专项征集、定向征集等方式;市委、市政府签署协议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项或临时部署的重大科技工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以会议纪要、合作协议、相关文件为依据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申报指南和通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等。
  第十九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需求征集与项目形成机制,市科技局实行科技需求征集及建立项目储备库,科技需求常年征集,拓展项目来源。事前资助的竞争性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应加强事前调研,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必要时咨询征求专家意见,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决定后,会同市财政局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在鄂尔多斯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市外相关单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或与市政府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专项征集、定向征集项目申报单位的注册地可不受限制。
  (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在相关研究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背景、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组成员在近3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五)纳入研发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能为零。
  (六)满足所申报科技计划类别的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3项;
  (四)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推荐,核实申报单位和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实申报单位是否有重大失信行为或生产经营出现异常等。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要求,推行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一次报送”和电子文档管理,精简申报要求、报表及流程等,减轻申报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
  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统一受理项目申报,对项目申请材料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后补助项目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和发布申报通知,其申报不受本办法第十九条关于申报限制条件的约束。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设评审咨询专家库,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更新机制,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规范评审咨询专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咨询论证评审。项目专家评审咨询论证以会议评审为主,也可采取网络评审、答辩评审、通讯评审。对创新创业类项目原则上采取“以赛代评”。
  第二十八条  事前资助项目一般采取专家评审择优方式。专家组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项目团队基础和优势、经费预算等综合性因素,以及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具备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等进行量化评分,需要进行财务评审的,同时对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专家评审结果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定向征集的项目,需要专家论证的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的方式,论证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计划进度安排合适性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具备的条件。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一般的事前资助项目,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任务和申报指南,结合专家评审情况、项目查重和信用查询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领域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与市财政局会商。
  第三十一条  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科技项目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可增加现场考察环节,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核查。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立项项目,报市财政局会商。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的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复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市科技局研究认为拟资助项目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三十三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行文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市财政局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事前资助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十五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立项:
  (一)任何时间发现存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违规申报情形的;
  (二)签订合同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立项的;
  (三)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定合同书的。
  申请撤销项目应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原因,经归口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复后执行。逾期未签定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撤销的项目按原拨款渠道全额退回资金。
  第三十六条  政策性后补助项目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和申报通知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对拟补助事项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实,查询企业社会信用和科研诚信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核实或现场考察,拟补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下达后补助资金。政策性后补助项目(研发机构引进等“一事一议”项目除外)不签订项目合同书,无需过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积极探索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对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的项目,鼓励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达到预期目标,通过验收后,拨付财政资助资金。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申报立项程序与事前资助项目相同,签订项目合同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按合同完成任务通过项目验收后,市财政局一次性下达后补助资金。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计划事前资助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三十九条  科技重大专项和实际执行周期3年(含)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原则上项目执行期内只监督检查一次。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四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和旗区科技管理部门、专业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通过调研培训、专家辅导等形式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指导服务。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经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市科技局批复后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二)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三)因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标的。
  项目延期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前办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主持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和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终止程序。合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市科技局强制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拒不配合项目验收工作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或长期失联的,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的;
  (七)发现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八)存在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项目资金预算调整变更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申请终止的项目,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结余资金;强制终止的项目,按原拨款渠道全额退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或撤销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六条  事前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支持的项目应在任务合同书到期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主动提交验收材料,并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政策性后补助项目无需验收。
  第四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专业机构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材料验收等方式。科技重大专项等支持额度较大的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较小的项目可通过书面材料集中验收,专家对项目验收材料有异议需要质询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网络视频、电话通讯等方式进行答辩。专业领域相近或同计划类别的项目,可集中组织验收。
  第四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完成合同书约定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经费使用规范,验收资料真实完整,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差;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未按期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
  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三)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已履行勤勉义务,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按合同要求未完成项目预期目标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第五十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通过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十一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合同终止的,取消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不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验收结题或合同终止的,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五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无严重不良信用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结题、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以及通过验收但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
  第五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合同书有特别约定的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征集、立项、验收、监督评估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科研信用记录,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并实施联合惩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五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市科技局、专业机构以及评审咨询专家等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议处理相关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项目申请单位认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五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立项、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科技计划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档案制度。市科技局、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与相关管理有关的单位应加强项目申报材料、合同书、经费下达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第五十九条  建立科技创新活动尽职免责机制。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问责机制。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本办法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