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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窗体顶端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学术正气,弘扬高尚学术道德,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鼓励学术创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年〕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2016年〕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及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兼聘人员、进修教师等,其中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由教务处组织认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尊重事实、程序合法、教育和预防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引用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标注不实的基金资助项目;

(八)由他人代写和购买的学位论文、学术论文等各类学术著作;

(九)一稿多投或将实质相同的研究成果稍加修改后发表;

(十)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道德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审定机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申诉,举报申诉者首先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认定程序:

(一)院学术委员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在一周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商议,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作出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二)院学术委员会委托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展开调查。所在部门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在两周内给出调查结论。

(三)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一周内,由所在部门向院学术委员会报送调查结论。同时,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所在部门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在一周内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持有异议的申诉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专家组如对调查结论无异议,则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将要求所在部门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六)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行为,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取证。

(七)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论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

(八)申诉材料、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保存备案。

第七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本院教职工,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经查证核实,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举报行为,要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学院有责任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是学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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