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22-12-12
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引领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内政发〔2017〕42 号)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0〕62 号)、《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鄂府发〔2022〕28 号)、《鄂尔
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下称促进专项资金)。促进专项资金每年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拨付
主要用于落实“十四五”规划中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各项任务,大力扶持和培育全市重点产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 2 -
第二章 资助奖励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范围包括商标、专利、版权、区域公用品牌、植物新品种等创造、运用及其它需要资助奖励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专利申请地址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两人以上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资助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所有项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项目,对已获得市级有关部门同类资助奖励的,不再予以资助奖励
第三章 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商标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1.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2.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保护认定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市人民政府不再奖励)。
3.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一件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 3 -
4.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件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5.对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并新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 1 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 5 个国家(地区)。在单一国家(地区)新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 1 万元资助
(二)专利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1.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5000 元奖励;对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2 万元奖励。
2.对新确定为战略性新型产业的有效发明专利、新确定为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十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每件一次性给予
2 万元资助
3.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50 万、20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外观设计银奖、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30 万、10 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三)版权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对获得“中国版权金奖”(包括作品奖、运用奖、保护奖和管理奖)的个人或单位,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
(四)区域公用品牌资助奖励内容标准
对旗区或乡镇围绕当地主导特色产业,创建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且完成品牌规划、商标注册、产品授权、建立了运营管理机制,开展了品牌宣传营销活动,取得一定成效的旗区或乡镇,一次
- 4 -
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五)植物新品种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对新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获得多项、多级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二)按照“自主贯标、事后资助”原则,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新认证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每次资
助为认证机构收取的“初次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以认证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为准,一次性最高给予 20 万元奖补
(三)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运用于本市企业生产经营且还清贷款本息的,按照实际贷款基础利率 50%的标准予以贴息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 50 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 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给予最高 10 万元。以上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四)支持开展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每年立项不超过 4 项,项目实施期满,参考实际支出成本给予资助,产业类导航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 60 万元、企业类导航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 20 万元。
- 5 -
(五)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全市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列入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的项目,通过绩效评价验收合格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六)鼓励创建国家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对被国家版权局认定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各类版权试点项目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同一园区、单位、项目重复获得多项、多级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第八条 其它奖励
(一)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区)、试点县(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二)支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三)对全市区域内新注册成立或引进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设立运作期满一年且开展具体相关业务的,依年度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实施绩效评价,一次性给予最高 30 万元开办经费资助。对下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 30 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给予 2000 元奖励
(四)对被主管部门认定并挂牌成立的版权登记工作站,每年版权登记作品达到 100 件的,给予 1 万元奖励。每增加 100 件的,
- 6 -
再奖励 1 万元,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
(五)对专利服务机构促成专利需求双方达成交易,签订三方合同,并成功转化,按交易双方合同技术交易额的 5%资助,对同一单位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六)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托管本市企业 20 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绩效评价验收合格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资助
(七)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支持知识产权所有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胜诉的知识产权诉讼事项给予援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资助,同一年度每个事项资助金额累计最高 5 万元。
(八)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被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维权援助中心(站),凡连续两年考评合格者,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九)支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对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
(十)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对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新培养或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在职并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的,按照所在机构的专利代理师 2 万元/人、中级职称 1 万元/人、高级职称 2
万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
- 7 -
(一)宣告无效的知识产权
(二)存在权属纠纷的知识产权
(三)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四)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五)其它依据法律法规不能给予资助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并发布本政策实施的申报指南,资助奖励项目每年集中申报,申报人应当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旗区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事项,申报人应根据相关规定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提交的,视为放弃资助奖励经费的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事项,审核通过后,集中统一上报市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资助奖励事项需求,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集中评审,并提交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通过审核的资助奖励发放名单在市级知识产权行
- 8 -
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资助及奖励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异议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市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后应及时复查核实。公示期满后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主体,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助奖励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情况,提出年度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并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行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预算及发放,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项目申报的审核。对弄虚作假、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度资助奖励**,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
- 9 -
责,对资助和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原《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的<鄂尔多斯市专利费用资助办法>和<鄂尔多斯市专利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09〕45 号)同时废止。本市出台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