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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扩招教学管理制度(试行)

目  录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扩招教学管理制度(试行)…1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扩招学生管理制度(试行)…10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扩招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制度(试行)…………………………………………………………………19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校外教学基地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23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扩招教学督导考核实施方案(试行)…………………………………………………………………25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扩招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29

附件: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39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61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68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高职扩招教学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高职扩招的教学组织和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职扩招后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高函〔2020〕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的原则,结合高职扩招学生生源多样化特点,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一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思政教育,强化学生职业素养养成和专业技能积累,将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二条 标准不降。以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为基本遵循,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过程,严把毕业出口关。

第三条 模式多元。按照弹性学制、弹性学时的模式,采取“农学结合”“工学交替”“旺工淡学”等错峰教学,灵活学习时间。创新教学组织形式,探索集中授课、混合教学、自主学习等多种教学模式。

第四条 机制创新。创新管理机制,考核以过程性和日常学习考核评价为主,加大技能考核权重,探索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新途径。

入学与注册

经我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或教学基地)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照《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鄂生态院发〔201914号)进行学籍注册、复查等。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退伍军人身份是否真实

(五)符合减免政策的学生资格审核

其中,复查内容(三)(四)(五)由教学基地班主任进行审核,并建立档案。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校按国家规定做取消学籍处理

每学期开学,学生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或教学基地)线上报到,办理学期注册。

学制与学籍管理

采取弹性学制。学制为3~6年。

第八条 扩招学生在学籍注册、学费缴纳、学生管理、奖助学金、毕业待遇(毕业证书同为全日制统招大专学历)等方面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待遇相同。学生在交清每年学费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四章  教学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教学管理部门、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的教学管理职责与要求:

教务处

1.负责将录取学生按照教学基地、教学班级分配在超星尔雅高职扩招教学平台中;并在运行初期负责学生转基地、转专业、转班级的线上平台调整。

2.负责将每学期教学计划、教学任务、授课教师等信息导入超星尔雅高职扩招教学平台中。负责组织各系审核下学期教学计划(包括线下集中授课)、匹配线上指导教师、确定考试形式等;并按学期转发给各系、各基地执行。

3.负责安排每学期期中、期末线上指导教师2次集中直播授课、答疑(第六学期除外)。负责统计线上教师工作量。

4.负责高职扩招教学平台的日常教学管理运行、账号分配等(班主任、辅导员、基地负责人、院系管理人员等)。

5.负责制定学分认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校本部线下教学的整体安排部署。

7.牵头负责组织教务处、实训中心、质量保障与评价中心、学生工作处、各系等到各基地进行教学效果考核评价、验收等。

系(部)职责

1.分类编制人才培养方案。各系(部)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根据高职扩招学生特点,科学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规格、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进程、考核方式和毕业要求等。确保各类人才培养方案总学时不低于2500学时,其中集中学习不得低于总学时数的40%。实行学分制,以16学时为1个学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按程序审定通过后发布执行,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

2.制订课程标准。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系(部)制定各门课程标准,强化职业素养养成和技术技能的积累,确保各类课程都要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

3.根据学生类别、学生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学习成果等,研究制订各专业学分认定、转换规则并报教务处审核落实

4.负责配备线上指导教师;组织开展校本部扩招学生教学管理和考核评价审核各基地教师的教案、线下考试试卷

5.实行工作动态上报制度,每学期期末上报教务处,报中要明确组织实施、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情况。

教学基地职责

1.按照学校要求,开展线上线下扩招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2.根据《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扩招校外临聘教师考核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聘任线下指导教师。

3.根据教务处每学期下发的教学计划、教学任务进行落实。

4.负责基地所有班级学生的线上超星高职扩招平台管理和线下的教学实训、考试安排等。

5.负责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生档案,包括个人学籍档案,录取通知书、学籍异动、考试成绩、线下试卷等。完成全部教学管理任务后,统一交由学校存档。

6.负责每学期结束向教务处汇报基地教学开展情况。

任课教师职责

1.线上指导教师由学校分派,主要负责在期中和期末为学生进行过程性指导(在线总结讲解重难点,答疑等活动)。

2.线下指导教师由教学基地分派,主要负责对要求的线下部分或全部课程按照教学计划进行理论、实践讲解,出卷考试,阅卷,并在高职扩招教学管理平台上录入成绩等。

教学基地班主任职责

1.按照学校和基地分配的学生名单,根据专业编入具体的班级,并进行管理。配合学校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学生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在高职扩招教学管理平台中管理学生,核验学生信息,帮助学生审核免修课程,记录学生过程性成绩,在平台录入平时成绩。监督督促学生按时学习线上课程,管理学生毕业等系列平台操作。

3.负责为学生建立个人学籍档案。管理好学生交回的各种材料(转专业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学费减免材料等)。

4.做好线下教学的学生管理,包括考勤,安全等。

辅导员职责

1.负责与各基地班主任紧密对接,指导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疏导、政策解读、评优评先、奖助学贷、舆情监控等工作。

2.负责各基地退役军人学费减免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学生活动的指导、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实训管理工作

按照《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扩招实验实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保障工作

按照《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扩招教学督导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十二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十三 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方式包括线上课程考试、线下笔试(含闭卷、开卷)和技能操作等。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制定课程考核方式和内容。

课程考核权重:

1.全部线上课程(部分选修课等):采用线上教学网络平台统一学习(占60%)+线上考试(占40%)。二者综合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并获得学分。

2.全部线下课程(实操性非常强的专业课等):线下过程性学习(包含考勤)(占60%)+线下考试(占40%)。二者综合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并获得学分。

3.线上线下相结合课程:线上教学网络平台统一学习考试成绩(占40%)+线上过程性指导(占20%)+线下集中学习考试(占40%,包含考勤)。三者综合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并获得学分。

第十 学生在学习和考过程中须诚实守信,遵守学校学习和考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纪律的,该课程考成绩记为0分。

第十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须在考试前向基地班主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递交教务处。被批准缓考者须在该课程补考时参加考试,获得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成绩记0分。

第十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修课需参加补考,选修课可以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已合格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

第十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申请学分认学分认定按照《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扩招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考勤与请假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者,线下集中学习期间,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线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平时成绩记为0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线下总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者,取消正常考试资格,允许参加补考

休学与复学

按照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鄂生态院发〔201914号)执行。

转专业与转学

按照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鄂生态院发〔201914号)执行。

退 学

按照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鄂生态院发〔201914号)执行。

毕业与结业

十九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二十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个别课程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学分80%(含)以上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自结业起年内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颁发日期填写。结业时间达到三年以上的,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补考,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按照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鄂生态院发〔201914号)执行。

十二 附则

二十一 本办法适用于高职扩招学生,学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高职招学生管理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教职成〔2019〕12号、教育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7号)、教育部办公厅引发的《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高职扩招学生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高职扩招学生。

第二条 为规范学生的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广大青年学生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把握“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自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遵守学院和教学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及教学基地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可以来校园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和教学基地管理,对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学基地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享有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章程和管理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除国家优惠减免费用外,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履行学生管理规定并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条 师生应共同维护学院及教学基地正常秩序,保障学院及教学基地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或教学基地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或教学基地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或者教学基地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院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后实施。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团委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院及教学基地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院团委和院宣传部批准。                                                                                                                                                      

第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或教学基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或者教学基地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标准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有理想,积极上进;热爱集体,遵守学院及教学基地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2.工作主动热情,大胆负责,任劳任怨,有较突出的工作成绩;3.个人综合测评成绩名次位居班级前列名次在班级总人数1/3之前;4.学习成绩优良,总成绩在全班中等以上(无不及格现象);5.无因违反学院及教学基地规章制度而受纪律处分现象。

(二)评选奖励办法

1.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为全班学生总数的5%。优秀毕业生三年评选一次,名额为全班学生总数的6%

2.优秀学生和优秀毕业生经全班民主投票选举,按得票数多少及名额确定本班的优秀学生和优秀毕业生,经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由学院统一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标准:除符合优秀学生条件外,还应符合:1.品德端正,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2.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高的群众威信,具有创新和奉献精神。3.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组织本班学生参加各项文娱、体育、卫生以及社会实践活动。

(二)评选奖励办法

1.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为全班总人数的3%。

2.优秀学生干部应由辅导员(班主任)根据条件定出候选人,再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选出的优秀学生干部,经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由学院统一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一律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一律按照《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院和教学基地其他管理制度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违反本办法或学院和教学基地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院和教学基地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及教学基地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一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学院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机会。1.受处分学生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2.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3.系部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处分解除的意见。4.对受到处分的学生,由系部党政会议研究并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交学生工作处复审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由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5.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学生工作处阐明原因,作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三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6.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原处分和解除处分相关材料不再存入学生档案,统一存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投诉。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职扩招学生,学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高职扩招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高职扩招学生的实验实训工作,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验实训管理规定》及关于加强高职扩招后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法按照学校高职扩招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教学点负责组织进行专业技能培养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加强实验实训管理工作,旨在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提高用所学知识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力。

第二章 实验实训组织

第四条 高职扩招实验实训管理工作在分管副领导下,实训中心负责总体部署和监督管理,各系部负责制定各专业的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实训条件、师资要求等,各教学基地负责按照要求组织落实。

第五条 实训中心牵头各系部督促各教学基地按照实验实训教学计划,保障实践教学师资力量和实验实训条件完成既定教学任务,做好实验实训安全教育、成绩考核和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实训管理

学生参加实验实训前,学校、教学基地、学生三方应签订实验实训安全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验实训安全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进行实验实训教学

实验实训安全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验实训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验实训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验实训期间安全、卫生防护条件;

(四)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

教学基地聘用的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学生实验实训期间的实践教学,及时处理实验实训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教学记录。

第十条 实验实训教学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集中授课期间,或由系部与教学基地根据专业特点进行确定。

第十 系部在学生实验实训结束后向教学基地收取实验实训教学资料进行审核上交实训中心具体包括:(1实验实训教学计划;(2实验实训安全协议;(3)实验实训报告;(4)实验实训考核结果;(5)实验实训工作总结等。

第四章 教学基地选择与建设

第十 实践教学点的选择必须满足实验实训教学项目的要求,在确保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保证教学效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就地就近原则进行确定。

第十 加强实践教学点的建设。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惠的原则,在充分考察和论证的基础上,选一批实验实训条件好、师资力量强的实践教学点(优先考虑当地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等)

第十 不定期组织召开实验实训教学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教学经验,不断改进和加强实验实训教学。

第五章 实验实训纪律与成绩考核

第十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教学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者,按校规校纪做出严肃处理。

十六 实验实训考核成绩按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态度、规范操作、作业提交、考核考证等。

十七 对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内容,其考核成绩直接作为该课程成绩。非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其成绩按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各系部研究确定并列入课程标准)计入相应课程的学期总成绩。

第六章 实验实训教学检查、总结与评价

十八 定期组织对教学基地的实验实训进行检查与评价,内容包括:(1)实验实训组织管理;(2)实验实训项目的执行情况;(3)实验实训质量与效果;(4)实验实训纪律与安全;(5)其它。实验实训检查与评价由实训中心组织牵头相关部门和教学基地采取现场检查、自查自评、总结报告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九 实验实训结束后,教学基地要及时、认真做好实验实训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验实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分析、存在问题、解决措施、意见建议等。

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未尽事宜另行发文规定。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校外教学基地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保障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扩招各教学基地的教学和实训工作全面有序进行,根据学院高招扩招校外教学基地采购合同有关规定,现就校外教学基地临聘教师考核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各教学基地要协助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做好承担教学任务教师的选聘工作,本着“按需聘用、保证质量、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学院统一审核后,颁发校外临时聘用教师聘书。选聘过程材料交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组织统战人事部留存。

二、原则上校外临聘教师所学专业与承担课程专业大类一致,理论课教师学历应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实践课教师职称应为中级及以上,聘请专业技术能手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要求。

三、校外临聘教师年龄一般为,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实训指导工作,具有承担和完成所聘任工作的能力,受聘前需提供体检报告。

四、校外临聘教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不得有违反《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

五、校外临聘教师在相应的教学基地开展线下集中授课工作,由各教学基地负责具体管理。各教学基地要对授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开展教学管理改进和教育教学研究,经常性开展教学督导。

六、校外临聘教师要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和教学基地管理,在教学过程中认真履行聘任岗位职责,严格管理学生,保证聘任岗位教学或其他任务高质量完成。

七、校外临聘教师产生的课时费用纳入各教学基地的经费管理中,由各教学基地负责支出。课时费标准由各教学基地自行决定,需符合地方行业规定,不得扰乱该领域市场秩序。

八、校外临聘教师每个聘期为1年,期满如需续聘,重新颁发聘书。各教学基地每学期末对其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备案,考核结果包括临聘教师的思想品德、师德师风、日常出勤、教学业务(或任务)完成情况和效果、综合评价以及是否续聘等方面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九、各教学基地按照劳动部门规定,根据需要为临聘教师缴纳相应的保险。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高职扩招教学督导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学院教育教学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高职扩招教学运行管理,特制定高职扩招教学督导考核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根据“转变质量管理观念,全面开展质量管理”的工作目标,建立教学督导考核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评估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开展高职扩招教学督导考核工作

二、日常教学工作考核

1.实施日常教学工作考核目的是为了加强教风建设,严肃教学纪律, 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其考核内容包括:教学工作中的教学环节、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

2.以日常教学工作检查和期初、期中、期末集中教学检查等为主要考核手段,以教学情况通报和教学事故定处理为依据,对日常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学院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出现问题,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校外教学基地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出现问题,由教学基地负责处理并报学院批准备案

三、考核工作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高职扩招教学督导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学院分管院长

成员:质量保障与评价中心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各系负责人、各教学基地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质量保障与评价中心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质量保障与评价中心、教务处、各系部、各教学基地工作人员及教师、学生代表等。

四、具体措施和办法

(一)日常教学工作考核的措施和办法

1.日常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检查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充分体现质量管理的全员性、全面性和全程性。

2.为强化教学质量监控力度,在原有期初、期中、期末集中检查的基础上增加专项(如教学料检查、督导记录检查、试卷检查等)检查,扩大检查范围、加强检查结果应用

3.日常检查工作以督导检查为主。在原有督导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督导督学教学管理人员检查作用,深入各教学环节进行检查

(1)线上教学督导检查

督导方式:班主任每月反馈学生学习进度、督促检查情况,期末反馈学生考试情况。由质量保障与评价中心汇总统计。

(2)线上辅导教师督导检查

督导方式:不定期对线上辅导教师辅导过程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辅导次数是否达标、辅导内容是否有实效等方面,质量保障与评价中心做好检查记录。

(3)线下教学督导检查

学院线下教学教师督导检查按照学院现行办法执行。教学基地线下教学督导检查方式为:授课前,质量保障与评价中心与教务处共同检查系部制定的教学计划是否合理;授课中,质量保障与评价中心检查教学基地是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授课后,考试组织是否有序,资是否保存完整等。

4.实施院、系两级检查制度,强化系级日常教学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各系教学质量监控人员的作用,通过自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贯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施教学检查互检制度,吸收各系教师代表或教学秘书等人员参与教学检查,互相检查、互相监督、互相提高。

6.完善教学检查信息反馈系统,充分发挥学生和教师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检查处理,及时敦促改正。

五、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起执行。

2.本办法由质量保障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扩招教学督导检查记录表



附件1: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扩招教学督导检查记录表

任课教师


上课班级


任课时间

年       月       日

课程名称


章节内容


评分选项

教师授课情况

具体内容

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情况





备课充分,教学材料齐全





讲课精神饱满,认真,对学生管理严格





遵守工作纪律





教学目的明确,结构安排合理





重难点把握准确,讲解清楚





教、学、做结合,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





运用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分组讨论、启发等教学方法和多媒体课件等教学手段





教姿教态自然,语言简炼规范,与学生互动良好





学生情况

遵守课堂纪律,学习专心,听课认真。





积极配合老师课堂教学,主动回答问题





学生举止文明





学生迟到、早退情况





对该堂课的综合评价





意见和建议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扩招

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为满足高职扩招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进一步规范学生的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的学分可纳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学生根据其在校(籍)期间开展的各类活动和取得的各类成果,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学生在获得学分认定的前提下,可申请免修课程或替换相应不及格课程学分。

第三条 思想政治类公共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进行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四条 同一课程内容仅可用于一次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已在我校获得学分的课程不再进行学分认定或成绩转换。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职扩招学生。

第二章  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转换

第六条 跨校、跨专业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申请者在校外所学课程与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学时相当,可以按申请者所学同类课程予以认定。校外学习单位应为我校认可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具体规定如下:

成绩转换以校外学习单位提供的成绩单为依据。待认定课程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记录;若为评分等级,则以等级成绩区间的最低分数登记,如“A”或“优”登记为90分,“B”或“良”登记为80分,未标明具体成绩者,按75分登记。

学生转专业后,其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在教学内容、学分数等方面与转入专业对应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认定获得相应学分;其它的课程学分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第三章  学习成果的认定和转换

第七条 退役军人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第二十八条,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八条 学生获得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学习成果,经学校鉴定后,可免修相应课程或模块,直接通过水平测试或证书认定等方式进行考核和学分认定。

1.培训经历。学生参加与专业有关的技术技能培训且经考核合格获得结业证书,相应的培训时间可抵顶与培训内容有关的专业课学分。

2.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认定可折算相应的专业课学分。

3.综合技能证书。学生获得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可抵计算机同类课程,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和四级考试证书可抵顶大学英语。具体各专业学分认定、转化办法见附件1。

第九条 创新创业实践成果

学生参加我校认定的学业竞赛、参加与专业有关的技术研发、参加其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获得软件著作权等),主持、参与科研课题等,可根据成果级别、个人贡献度等分别认定1-12个相关课程学分。所有成果须体现“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认定规则将附件2。

第四章  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流程

第十条 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的学生,应在高职扩招教学平台上提出免修申请,并上传提供相关学习成果原始证明材料,纸质材料复印件应交给基地班主任审核管理。班主任在教学平台对其进行初审,各系专业负责人和教务处在教学平台进行终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职扩招学生,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扩招各专业学分认定、转换实施细则

附件2: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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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成果名称

成果等级

学分

成绩

学业竞赛

国家级一等奖

12

优秀

国家级二等奖

11

优秀

国家级三等奖

10

优秀

省级(区域级)一等奖

9

良好

省级(区域级)二等奖

8

良好

省级(区域级)二等奖

7

良好

市级一等奖

6

良好

市级二等奖

5

良好

市级三等奖

4

良好

校级一等奖

3

良好

校级二等奖

2

良好

校级三等奖

1

良好

科研项目

国家级项目负责人

12

优秀

国家级项目成员

10

优秀

省级项目负责人

8

优秀

省级项目成员

6

良好

市级项目负责人

5

良好

市级项目成员

3

良好

校级项目负责人

2

良好

校级项目成员

1

良好

其它创新创业实践

论文

核心学术刊物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8

优秀

核心学术刊物其他作者

4

良好

一般刊物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

良好

一般刊物其他作者

2

良好

专利

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

8

优秀

发明专利其他发明人

3

良好

其他专利第一发明人

4

良好

其他专利其他发明人

2

良好

软件著作

第一著作人

8

良好

其他著作人

3

良好




附件: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鄂生态院发〔2019〕14号


为保证我校高职专业班级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学籍注册前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的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旗(县)级以上的公立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否则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并附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随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

(二)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原所在系部征求本人意见后让其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在校学生应当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书费等各项费用,并到辅导员处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入学报到后,有提出退学、转学申请的,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所缴学杂费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入学时按照入学年份、专业等确定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作更改。学生入学按专业编班后,由所在系部为每班指定辅导员,并做好各项宣传教育工作。辅导员应与任课教师密切配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学生上课和实习。

第二章   课程选修、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学生应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选修教务处指定的网络视频课。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网上评教活动。

第七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不合格,参加补考。

(一)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一学期未按时完成实验或作业的三分之一的。

(二)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的。

第八条 课程考核方法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或实践操作等形式。

第九条 成绩记载办法。

(一)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和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60分以下为不及格(E)。

(二)综合实践训练(毕业设计、论文等)成绩评定:指导教师对每位学生的综合实践训练报告进行初评,并写出评语,然后由答辩评分小组按五级制确定其成绩。

(三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由于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学校应依据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经基础部和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成绩由体育代课教师予以评定。

(四)参加学校各种体育代表队的学生,经所在系和基础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体育课部分项目可免修,成绩由基础部会同有关代表队教练予以评定。

(五)军事训练课的考核由军事教官会同辅导员根据有关评定办法和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实际表现客观的予以评定。

(六)退伍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可免修体育与健康、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条 对考试考核中作弊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考试首次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第二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超过两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须遵守学校学习和考试考核纪律。考试考核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且不准正常补考,只有毕业学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不予毕业。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技能等级等考试时,须持规定的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准考证等)参加。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本人考试考核成绩持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部负责查阅、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缓考与补考

第十三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时,须在考前填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缓考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由所在系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二)缓考学生须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核认定,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四条 考试考核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考查课程只安排一次补考,即毕业前的清考);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前四周内进行,补考成绩的评定只记及格(60分)或不及格。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前统一进行一次清考。

第十五条 往届毕业生补考和在校生毕业清考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往届毕业生补考和在校生毕业清考时间一致,补考前教务处发出通知,由辅导员负责通知本班参加补考学生并报教务处参加补考学生名单。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一学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予留级。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十八条 一学期有三门及以上专业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由所在系部下达《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其他学生转专业,详见《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旗(县)级以上公立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

(二)休学后原专业已不再招生。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经进入二年级的。

(二)未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

(三)由招生时后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前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转入本科院校的;招生时高校录取分数线不相当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有特殊要求的(如预科生等)。

(五)非统一招生的特殊招生类型的(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休学期间,因病不能继续坚持学习,或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填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见附件3),经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同意并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最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备案。

(二)在校生转学,需要转学者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区内院校之间转学填写《内蒙古地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4)一式4份;跨省区在校生转学需填写《跨省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5)一式5份。同时需附学生高考录取花名册复印件、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该省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检表复印件及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一式3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区内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内蒙古地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具印后报教育厅确认;跨省区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学校签字盖章同意后,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经确认后,转出学生需办理离校手续,填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转学离校申请表》(见附件6)一式两份。

(四)准予转学的学生,学校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须修满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转学以前已取得的必修课学分,如果相应课程同于或高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层次,则转学后学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学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6-7周)。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同意,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退伍学生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要到本系及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保管“休学证明”,复学时交回教务处。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三)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填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见附件3),因病休学须附旗(县)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应征入伍的学生填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的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填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见附件7),经所在系部同意,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未招生,由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一年级入伍新生复员后编入当年新生班级,二年级入伍学生编入当年二年级班级。如果入伍学生复员后不能够继续完成学业,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其学籍。

(四)休学期满超过两个月未申请复学者,由所在系部提交情况说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由所在系部通知其本人。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取消学籍。

(一)一学年考核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八门及以上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无故逾期两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经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癫痫、麻风等疾病不能继续学习的。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无故不到校、也不办理任何手续逾期两周的。

以上予以取消学籍学生名单经各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发文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一学期连续旷课60学时或者累计旷课90学时(旷课一天按6课时间计)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开除学籍学生名单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发文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要填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见附件3)。

经所在辅导员联系家长后签署意见,教务处、学工处审核,转呈各自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籍管理员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退学处理。学生离校时辅导员再次电话通知家长:学生XXX于X月X日XX时XX分已离开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二)学校在处理退学学生时,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家长,学生退学后,须在2天内离开学校。

第八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等都应考勤。学生因病或特殊事情需短期停课的,可以请假,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活动和日常教学的,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算。

(二)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勤工作由各系部指定专人负责。各班班长或学习委员要认真填写《班级日志》,任课教师做好考勤检查记载工作。各班考勤结果在下月初两天内经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审定签字后,由系部汇总并报教务处、学工处和团委

(四)学生如确有特殊情况可以请假,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由学生工作处批准,七天以上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或校医的诊断证明。病假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对突发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医院或校医诊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五)学生请假期满的,应向批准单位履行销假手续。

第九章  毕(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以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时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缓发毕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颁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结业时间达到两年以上的,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补考,不给颁发毕业证书,只给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补充规定:

1.学生有参加专业技能大赛培训的,经过筛选或经过比赛没获奖的,根据其本人培训期间表现,培训指导教师可以为其某一门考试不及格科目另加10分;获奖的按照以下等级给予不及格科目加分。校级比赛获得者给予某两科目考试不及格科目每科目加10分;市级比赛获得者给予考试不及格三科目每科目加15分;省级比赛获得者给予考试不及格科目每科目加25分;省级以上比赛获得者考试不及格科目全部记为合格。

体育比赛及其他竞技比赛加分鼓励办法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2.转专业转段管理规定

(1)低分录取专业不得转入高分录取专业

(2)录取学生人数较少专业班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3)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4)影响专业班级设置成立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5)经学校研究决定不得转专业的专业类学生

(6)3+2类学生不得转专业,3+2学生留级期间不办理转段手续


附件:1.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缓考申请表

2.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

3.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

4.内蒙古地区高等院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5.跨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6.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转学离校申请表

7.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附表1: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缓考申请表

姓名


学号


系部


班级
















班主任

意见


系部

意见


教务处

意见


此表一式两份,教务处、所在系部各留存一份备案。

附件2: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

姓名


系部


学号


班级


不及格

课程及

成 绩

学期

课程名称

成绩
















预 警

学 生

情 况

说 明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系 部

意 见

根据《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 一学期有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由系部下达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



                        系部盖章


                              年     月    日

学 生

签 字



学院关于本人学业方面的警示,本人已知晓。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班级

院系


专业


辅导员


身份证



















联系电话


异动项

类型

□退学  □休学  □留级  □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  □恢复学籍

理由


签字:                 年     月    日

家长

意见


联系方式:   签字:                  年     月    日

计划

财务处意见

(是否欠费)

该生各项费用交至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院系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辅导员

意见

(必须包含联系家长后的结论)


签字:

        年    月    日

转专业

转入院系


转入专业


申请理由: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转入院系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院系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新编入的班级

班级名:   辅导员:

教务处意见

学生处意见

教务处分管院长意见

学生处分管院长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教务处、系部各保存一份。

附件4:

内蒙古地区高等院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内蒙古学籍字第    号


姓名


考生号


入学时间


性别


转出学校


专业


转出年级


学历层次


转入学校


专业


转入年级


学历层次


本人高考总分


转入学校当年录取最低分数(拟转入专业)


转学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转出学校意见

经办人:


处长: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转入学校意见

经办人:


处长: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1、 办理转学手续时携带此表及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已学课程成绩单和学生表现鉴定书、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该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检表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2、 本表一式四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各存一份。学生持此表到学校所在地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 学历层次是指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

4、 凭本表办理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手续。

附件5:

跨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省      年学籍字第    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入学时间


考生号


转出学校


专业


转出年级


录取批次


学历层次


转入学校


专业


转入年级


录取批次


学历层次


本人高考总分


拟转入学校当年在生源省录取最低

分数(拟转入专业)


招生类别


转学申请理由

(1)


                               申请人:

                                                      年      月      日

(如附转学理由和转入校相关测试证明材料,请在此栏列出目录,具体材料附后)

转出学校意见

(2)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转入学校意见

(3)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转出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4)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转入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5)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 办理转学手续时携带此表及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已学课程成绩单和学生表现鉴定书、转入学

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该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检表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2、 本表一式五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各存一份。学生持此表到学校所在地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 学历层次是指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

4、 凭本表办理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手续。

附件6: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转学离校申请表

姓名


考生号


班级


身份证号


入学日期


转学日期


家庭住址

及联系电话


转学原因


辅导员意见


年   月   日

系部意见

年   月   日

图书馆意见

年   月   日

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意见

(物业)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年   月   日

财务处意见

年   月   日

注:1.学生在办理转学手续期间,仍需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此表一式两份,财务处、教务处各存一份备案。


附件7: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学生复学申请表

专业 __________ 年级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休学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休 学

原 因


复 学

理 由


申请复学日期


申请复学人签名


系部

意见

复学时间

年   月(        ——      学年度第   学期)

编入班级

______年级 专业

经办人签字


系部负责人签字


教务处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 管

校领导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1、因病休学复学者需附上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复印件

2、此表批准同意后一式三份,一份交财务、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所在系部

3、此表批准同意后,由本学院负责粘贴在该生学籍表后面


附件: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鄂生态院发〔2021〕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具体精神,并结合我们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实施范围是学院通过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与自治区财政按比例分担,用于奖励资助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增加高职院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从2019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5万名增加到6万名,增加的名额全部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高职院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资助面为高校在校生的0.3%,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为高校在校生的3%,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 共同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国家奖学金的必备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4)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5)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必备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每学期智育加权成绩均在80分以上,无补考科目,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30%。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一学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章  申请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开设的其他奖励、资助项目,但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申请。

第六条 评审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工处、团委、安保处、教务处、各系部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工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各系部成立以系部负责人为组长、系部分管党务工作、学生工作和团工作的干部、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系部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评审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工处每年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给我院高职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组织召开全院各系部学工、专职辅导员工作会议,传达自治区教育厅奖助学金文件精神,并且重新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审条件。学工处按照各系学生人数比例预分配名额并提出评审要求,要求各系按照名额数和评审条件进行评选。

2.班级评定。各系部辅导员、班主任召开主题班会,宣读自治区教育厅奖助学金文件及国家奖学金及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申请和平时表现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步人选,辅导员在班级内公示民主评议的结果,学生如有异议,在24小时内向辅导员反馈,若无异议,向本系报名单。

3.系部评审。系部学工汇总本系各班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系部召开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会议,进行集中评议,确定本系推选名单。在系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选的学生名单及各类表彰,奖励申请表报送学工处。

4.学院复审。学工处资助中心对各系部上报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发现问题及时和系部学工进行核对,审核完成后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评定。

5.学工处将最终审核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工处把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信息录入自治区教育厅资助系统,并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上报纸质材料,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工处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向学院反馈获得奖助学金学生信息,再按照财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给学院财务处,财务处直接将奖助学金划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每年年底前学院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系要把本系获奖学生的奖励记入该生学籍档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九条 学院及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实施细则》依照这个细则进行评审发放。


附件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教师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鄂生态院发〔2021〕30号

1.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3.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院QQ群、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在教职员工中散布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4.拉帮结派,打击报复,优亲厚友,搞小团体、小圈子,在评先选优中搞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6.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院和他人利益。

7.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8.对待学生态度粗暴,讥讽、侮辱、歧视、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9.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出境。

10.工作中不服从调遣,不积极主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学院、所在系部和部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11.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12.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13.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4.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伪造报账信息,虚报相关费用。

15.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17.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18.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19.在校园内聚众饮酒、酒后上岗,造成不良影响的。

20.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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