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高职专业班级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学籍注册前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的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旗(县)级以上的公立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否则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一)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并附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随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
(二) 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原所在系部征求本人意见后让其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在校学生应当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书费等各项费用,并到辅导员处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入学报到后,有提出退学、转学申请的,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所缴学杂费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入学时按照入学年份、专业等确定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作更改。学生入学按专业编班后,由所在系部为每班指定辅导员,并做好各项宣传教育工作。辅导员应与任课教师密切配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学生上课和实习。
第二章 课程选修、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学生应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选修教务处指定的网络视频课。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网上评教活动。
第七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不合格,参加补考。
(一)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一学期未按时完成实验或作业的三分之一的。
(二) 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的。
第八条 课程考核方法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或实践操作等形式。
第九条 成绩记载办法。
(一)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和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60分以下为不及格(E)。
(二)综合实践训练(毕业设计、论文等)成绩评定:指导教师对每位学生的综合实践训练报告进行初评,并写出评语,然后由答辩评分小组按五级制确定其成绩。
(三)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由于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学校应依据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经基础部和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成绩由体育代课教师予以评定。
(四)参加学校各种体育代表队的学生,经所在系和基础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体育课部分项目可免修,成绩由基础部会同有关代表队教练予以评定。
(五)军事训练课的考核由军事教官会同辅导员根据有关评定办法和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实际表现客观的予以评定。
(六)退伍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可免修体育与健康、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条 对考试考核中作弊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考试首次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第二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超过两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须遵守学校学习和考试考核纪律。考试考核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且不准正常补考,只有毕业学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不予毕业。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技能等级等考试时,须持规定的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准考证等)参加。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本人考试考核成绩持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部负责查阅、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缓考与补考
第十三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时,须在考前填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缓考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由所在系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二)缓考学生须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核认定,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四条 考试考核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考查课程只安排一次补考,即毕业前的清考);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前四周内进行,补考成绩的评定只记及格(60分)或不及格。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前统一进行一次清考。
第十五条 往届毕业生补考和在校生毕业清考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往届毕业生补考和在校生毕业清考时间一致,补考前教务处发出通知,由辅导员负责通知本班参加补考学生并报教务处参加补考学生名单。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一学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予留级。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十八条 一学期有三门及以上专业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由所在系部下达《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其他学生转专业,详见《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旗(县)级以上公立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
(二)休学后原专业已不再招生。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经进入二年级的。
(二)未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
(三)由招生时后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前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转入本科院校的;招生时高校录取分数线不相当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有特殊要求的(如预科生等)。
(五)非统一招生的特殊招生类型的(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休学期间,因病不能继续坚持学习,或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填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见附件3),经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同意并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最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备案。
(二)在校生转学,需要转学者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区内院校之间转学填写《内蒙古地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4)一式4份;跨省区在校生转学需填写《跨省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5)一式5份。同时需附学生高考录取花名册复印件、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该省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检表复印件及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一式3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区内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内蒙古地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具印后报教育厅确认;跨省区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学校签字盖章同意后,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经确认后,转出学生需办理离校手续,填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转学离校申请表》(见附件6)一式两份。
(四)准予转学的学生,学校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须修满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转学以前已取得的必修课学分,如果相应课程同于或高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层次,则转学后学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学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6-7周)。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同意,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退伍学生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要到本系及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保管“休学证明”,复学时交回教务处。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三)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填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学籍异动申请表》(见附件3),因病休学须附旗(县)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应征入伍的学生填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的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填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见附件7),经所在系部同意,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未招生,由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一年级入伍新生复员后编入当年新生班级,二年级入伍学生编入当年二年级班级。如果入伍学生复员后不能够继续完成学业,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其学籍。
(四)休学期满超过两个月未申请复学者,由所在系部提交情况说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由所在系部通知其本人。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取消学籍。
(一)一学年考核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八门及以上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无故逾期两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经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癫痫、麻风等疾病不能继续学习的。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无故不到校、也不办理任何手续逾期两周的。
以上予以取消学籍学生名单经各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发文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一学期连续旷课60学时或者累计旷课90学时(旷课一天按6课时间计)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开除学籍学生名单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发文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要填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学籍异动申请表》(见附件3)。
经所在辅导员联系家长后签署意见,教务处、学工处审核,转呈各自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籍管理员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退学处理。学生离校时辅导员再次电话通知家长:学生XXX于X月X日XX时XX分已离开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二)学校在处理退学学生时,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家长,学生退学后,须在2天内离开学校。
第八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等都应考勤。学生因病或特殊事情需短期停课的,可以请假,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活动和日常教学的,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算。
(二)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勤工作由各系部指定专人负责。各班班长或学习委员要认真填写《班级日志》,任课教师做好考勤检查记载工作。各班考勤结果在下月初两天内经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审定签字后,由系部汇总并报教务处、学工处和团委。
(四)学生如确有特殊情况可以请假,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由学生工作处批准,七天以上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或校医的诊断证明。病假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对突发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医院或校医诊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五)学生请假期满的,应向批准单位履行销假手续。
第九章 毕(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以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时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缓发毕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颁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结业时间达到两年以上的,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补考,不给颁发毕业证书,只给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补充规定:
1.学生有参加专业技能大赛培训的,经过筛选或经过比赛没获奖的,根据其本人培训期间表现,培训指导教师可以为其某一门考试不及格科目另加10分;获奖的按照以下等级给予不及格科目加分。校级比赛获得者给予某两科目考试不及格科目每科目加10分;市级比赛获得者给予考试不及格三科目每科目加15分;省级比赛获得者给予考试不及格科目每科目加25分;省级以上比赛获得者考试不及格科目全部记为合格。
体育比赛及其他竞技比赛加分鼓励办法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2.转专业转段管理规定
(1)低分录取专业不得转入高分录取专业
(2)录取学生人数较少专业班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3)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4)影响专业班级设置成立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5)经学校研究决定不得转专业的专业类学生
(6)3+2类学生不得转专业,3+2学生留级期间不办理转段手续
附件:1.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缓考申请表
2.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
3.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
4.内蒙古地区高等院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5.跨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6.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转学离校申请表
7.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附表1: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缓考申请表
姓名 |
学号 |
||
系部 |
班级 |
||
缓 考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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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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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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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意见 |
注:此表一式两份,教务处、所在系部各留存一份备案。
附件2: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
姓名 |
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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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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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课程及 成 绩 |
学期 |
课程名称 |
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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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警 学 生 情 况 说 明 |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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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部 意 见 |
根据《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 一学期有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由系部下达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 系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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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签 字 |
学院关于本人学业方面的警示,本人已知晓。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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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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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级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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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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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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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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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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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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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动项 |
类型 |
□退学 □休学 □留级 □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 □恢复学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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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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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 意见 |
联系方式: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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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财务处意见 |
(是否欠费) 该生各项费用交至 年 月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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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辅导员 意见 |
(必须包含联系家长后的结论)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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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
转入院系 |
|
转入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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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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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院系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转出院系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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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入的班级 |
班级名: 辅导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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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意见 |
学生处意见 |
教务处分管院长意见 |
学生处分管院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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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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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教务处、系部各保存一份。
附件4:
内蒙古地区高等院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内蒙古学籍字第 号
姓名 |
|
考生号 |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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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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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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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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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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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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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 |
|
专业 |
|
转入年级 |
|
学历层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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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高考总分 |
|
转入学校当年录取最低分数(拟转入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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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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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意见 |
经办人:
处长: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转入学校意见 |
经办人:
处长: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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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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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办理转学手续时携带此表及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已学课程成绩单和学生表现鉴定书、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该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检表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2、 本表一式四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各存一份。学生持此表到学校所在地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 学历层次是指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 4、 凭本表办理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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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跨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省 年学籍字第 号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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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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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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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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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
转出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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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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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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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 |
|
专业 |
|
转入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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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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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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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高考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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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入学校当年在生源省录取最低 分数(拟转入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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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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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申请理由 (1) |
申请人: 年 月 日 (如附转学理由和转入校相关测试证明材料,请在此栏列出目录,具体材料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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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意见 (2)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转入学校意见 (3)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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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4) |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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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5)
|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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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办理转学手续时携带此表及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已学课程成绩单和学生表现鉴定书、转入学 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该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检表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2、 本表一式五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各存一份。学生持此表到学校所在地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 学历层次是指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 4、 凭本表办理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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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转学离校申请表
姓名 |
考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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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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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日期 |
转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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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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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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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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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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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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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意见 (物业)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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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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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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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学生在办理转学手续期间,仍需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此表一式两份,财务处、教务处各存一份备案。
附件7: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学生复学申请表
原 专业 __________ 年级 班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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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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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 学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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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学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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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学日期 |
申请复学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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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意见 |
复学时间 |
年 月( —— 学年度第 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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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入班级 |
______年级 专业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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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系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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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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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管 校领导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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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因病休学复学者需附上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复印件
2、此表批准同意后一式三份,一份交财务、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所在系部
3、此表批准同意后,由本学院负责粘贴在该生学籍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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