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各党总支、支部:

现将《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委

2020年9月16日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领导干部

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条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其他有关联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学院副处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

已退(离)休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人事安排、岗位调整、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考录招聘、招生就业、重要奖惩,项目安排、采购招标、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拨付、物资采购分配、资产处置,行政审批及监督执纪问责重大事项。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依法履职尽责,不忘初心使命,带头立德树人,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插手干预学院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他人谋取私利或寻求特殊照顾。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一)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为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请托说情或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亲属为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请托说情;

(二)要求重大事项承办部门相关人员私下接触、会见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超越职权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对重大事项实施提出倾向性意见及具体要求,或利用职权擅自设置障碍或程序,干扰重大事项正常实施并造成直接后果;

(四)打探非本人分管领域内属于涉密内容的重大事项,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重大事项中的涉密资料;

(五)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法依规依纪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发生上述五条所列情形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具体事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的具体形式、内容及处理结果等。

第六条 重大事项承办部门的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记录报告表及相关谈话、电话、短信、微信记录等材料。

第七条 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记录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纪委监督检查室报告,紧急情况随时报告。涉及区管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由学院纪委书记向自治区纪委监委联系室报告。

第八条 学院纪委对记录、报告中反映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问题线索,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做出审查处理,对于非党员领导干部,经协商后移交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第九条 学院组织统战人事处应当推动党建工作责任制在学院的全面落实,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纳入党建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考察党员干部是否遵纪守法、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重大事项承办部门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的,或者对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提出业务性指导意见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十一条 各系部、处室,各党支部承担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每季度末月28日前将记录报告情况报送学院纪委监督检查室综合科及所在党总支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应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明确责任,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的,受法律保护。领导干部对记录、报告人员打击报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工作人员不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报告的,一经发现,将根据相关制度严肃处理,并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经领导人员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附件: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表

附件: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表

记录部门:

领导干部情况

姓名

职务

重大事项情况

事项名称

具体内容

插手干预情况

时间

地点

具体方式

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处理结果

备注

记录人: 记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