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办法(试行)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我院纪委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规则(试行)》,自治区纪委制定印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五)坚持五抓五重要求,抓日常监督,重在落实抓早抓小;抓执纪审查,重在加强自办案件;抓责任追究,重在做到失责必问;抓标本兼治,重在推动建章立制;抓自身建设,重在坚持严管厚爱。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与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精准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受理和审查院党委委员(不含自治区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委员,院党委管理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其他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以及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受理和调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

第七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院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院纪委书记审批,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党委书记审批。

第九条 严格按照要求履行监督执纪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十条 信访监督信访件按照双人办信原则,统一接受、登记,并按照检举控告类和非检举控告类进行处理。受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集中管理、集体排查,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情况属实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情况失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谈话监督。坚持党内谈话制度,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发现轻微违纪问题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其诫勉谈话,诫勉谈话记录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其中,对处室和系部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进行,也可由纪委书记会同分管领导进行,纪委派员参加;对其他处级干部的谈话,由分管领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进行;对科级以下干部的谈话,由所在处室负责同志进行。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与处室和系部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提醒每年不少于1次;院党委委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领域的廉政风险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每年不少于1次。谈话提醒应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巡察监督。院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院党委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部门或系部进行巡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三条 专项督查。针对招生录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生奖助贷情况,以及科研经费使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经费开支、大宗招标采购等问题,由院纪委牵头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选人用人监督。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的要求,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干部的选拔任用,在确定考察人选后,由组织部书面征求纪委意见,纪委以书面形式及时回复。

第四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五条 线索处置

(一) 问题线索包括以下类别:

1、上级纪委交办的;

2、院党委批办的;

3、信访举报中受理的;

4、日常监督中发现的;

5、各职能部门移交的。

(二)严格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对于问题线索,应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对实名举报的问题线索的处理结果,应当在作出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三)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同一问题线索需要再次处置时,处置时限重新计算。对暂存待查的,每3个月排查1次,重新确定处置方式。

(四)对反映院党委委员(不含自治区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委员的问题线索,以及反映处室和系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经院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向上级纪委监委相关室报告,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案管室备案。

第十六条 谈话函询

(一)谈话函询主要适用处理以下问题线索:

1、反映个人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反映的违纪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

3、其他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情形。

对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或者问题线索清楚、涉嫌严重违纪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干部,不适用谈话函询。

(二)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安全防范等相关预案,报纪委书记审批。对需要谈话函询处室和系部主要负责人,应当向院党委书记报告。

(三)谈话函询工作依规依纪进行。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并形成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报纪委书记审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被反映人的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予以了结的,应当及时向被谈话函询人反馈。进行诫勉谈话的,应当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院党委组织部通报。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七条 初步核实

(一)问题线索反映的事项具体,涉嫌违纪的,且不适合进行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或者在谈话函询过程中发现确有问题的,应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报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的,应报院党委书记批准。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2名以上纪检人员组成的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报纪委书记批准。

(二)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核查组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分类提出处置建议:

1、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予以立案审查;

2、反映问题失实的,予以了结;

3、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予以谈话提醒;

4、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

5、对存在违纪可能性,但目前无法查证证实的,暂存待查。

具有前款3、4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移送二级组织处理。

初核情况报告应当报纪委书记审批,副处级以上必须向党委书记报告。

(三)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对被核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严肃追究。

第十八条 立案审查

(一)经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二)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委书记审批,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党委书记批准,经院纪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予以立案审查,并确定审查组组长。违纪情节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经掌握违纪事实和证据的,可以直接立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查组依纪依规审查。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报纪委书记批准后,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十九条 审理

(一)坚持审查与审理分开,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审理组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二)审理工作依纪依规完成。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在提交纪委委员会会议前,征求院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党组织意见。院纪委委员会会议讨论审理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党委审批。对给予院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院党委审议前,经院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将主要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处理意见、阅卷笔录等材料报上级纪委审核,形成处理意见后,再按程序向院党委、上级纪委等报批。

(三)涉案款物处理意见经院纪委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后,填写《违纪违法款物收缴呈批表》,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四)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给予撤职以下处分的,由院纪委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决定的,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追究政务责任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由院行政会议作出处分决定并执行。

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办理相关手续;需要问责处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有关问责规定,院纪委监察审计处提出问责建议,由有关组织进行问责。

(五)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送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并在30日内做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退休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督促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处分决定后及时执行,并在60日内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六)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监委机关。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报备制度。涉及评先评优、招标采购、招生录取、人事招聘、职称评聘等重要事项的方案,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 建立1+X联动联查机制。建立纪委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动联查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协作配合,形成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合力。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线索要优先核查,公开通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内控机制。院纪委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制订相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将严肃处理。

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纪监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