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对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廉政谈话主要包括提醒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对院管干部的谈话,根据情况由院纪委和院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同向发力原则。体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确保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到位。
(二)坚持严格依规依纪,提醒警示与沟通思想相结合原则。体现纪律严明,把问题谈清楚,同时帮助认识问题和错误,做通思想工作,注重思想感化和教育警示,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 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与关心爱护相统一原则。体现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宽严相济、治病救人。
第五条 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要严格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谈话前要制定谈话方案,列出谈话提纲,做好谈话评估、准备、人员、记录、归档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实施:对学院下一级党组织书记、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由党委书记主谈,纪委书记陪谈;对其他院管干部谈话,可由院长和其他院领导主谈,纪委书记或纪委派员陪谈;其他干部谈话由本部门党组织负责人或系部处室负责人主谈,所属党组织纪检委员陪谈。根据情况,院纪委、院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对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七条 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要坚持安全文明谈话,注意被谈话人思想疏导。
第二章 提醒谈话
第八条 提醒谈话是指针对被谈话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或在个人遵守纪律法规等方面有一些反映,但反映的问题不具体或问题轻微即使查实构不成违纪;以及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组织与被谈话人进行交心、沟通,及时提醒,指出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情形: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不到位或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问题造成影响的;
(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的;
(三)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反映的问题不具体或问题轻微即使查实构不成违纪;以及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轻微的;
(五)违反学院工作制度的;
(六)有其它需要提醒谈话的情形的。
第十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1)部门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的情况;
(2)部门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
(3)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4)部门及本人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的情况;
(5)选好用好干部情况;
(6)其它方面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十一条 谈话人要根据实际情况谈话确定内容,分清谈话内容主次。被谈话人要以实事求是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谈话,汲取教训,加强整改。
第三章 任职谈话
第十二条 任职谈话是指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指出工作努力方向,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要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新任职后一段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 任职谈话的对象: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新调任在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新聘任专技六级和六级以上岗位的人员。
第十四条 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遵守和维护党章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相规定精神,纠正四风;
(三)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加强党性和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四)明确与其所任职务相应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十五条 任职谈话的实施:院党委管理干部任职谈话由院纪委、院党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其他干部任职由系部处室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十六条 诫勉谈话是指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
第十七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能落实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形成不良影响的;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不到位或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构成轻微违纪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六)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较轻的;
(七)铺张浪费,造成一定损失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九)其它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八条 诫勉谈话程序: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有关组织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有关负责人批准;
(二)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三)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未经实施谈话的组织同意,不得变更;
(四)诚勉谈话一般由学院纪委或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制定谈话方案。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做好谈话记录;
(五)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六)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遵守纪律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对谈话组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七)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诚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组织谈话的学院纪委或学院党委组织部门。
(八)谈话结束后,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第十九条 党员干部接受诫勉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由进行诫勉谈话的学院纪委和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及时归档留存,并存入其在纪委建立的本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健全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以至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规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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