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共产党员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共产党员、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庆事宜,要本着厉行节约,倡导文明,反对大操大办的原则,事前要向所属党组织申报,填写《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说明举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副处级(专技6级)及副处(专技6级)以上党员干部向学院党委申报;副处级(专技6级)以下党员干部要向所在党总支(支部)申报。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要遵守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要求,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从严控制规模。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要自觉抵制封建迷信低俗活动,严禁组织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操办丧事后10日内要向党组织报告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多时间、多地点、分批分期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活动时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一)工作所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
(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学段的在校学生(含不脱产学习人员);
(四)除亲属外的现任职单位(院系)同事及所属单位人员。
第七条 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活动的,视为本人操办。
第八条 领导干部操办除婚丧以外的“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喜庆活动时,一律不得邀请亲属之外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九条 公职人员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活动敛财。公职人员举办婚丧喜庆活动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等财物。对无法拒收的礼金、礼物,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学院纪委,集中上缴国库。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公物、公车;
(二)组织婚事6辆以上、丧事8辆以上车队;
(三)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四)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五)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六)与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合的、与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项具体规定精神相违背的其他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
(七)中央、自治区相关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将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抓好本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党员、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物,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对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活动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要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