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中共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委员会

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强化基层党内监督,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推进,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条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院内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学院系部、处室进行全面巡察。

学院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党委会会议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和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育人环境,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加快建设一流高职高专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院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院组织统战人事部部长担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学院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政办公室、组织统战人事部、党委宣传部、纪委监督检查室、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高校教工委、市委和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学院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院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学院党政办。

第八条 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学院党委和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传达贯彻学院党委和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信息处理、新闻宣传等工作;

(四)与学院纪委监督检查、组织、审计等部门进行沟通联络;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七)对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并负责办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院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学院党委根据巡察任务,采取一次一授权的方式,确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

第十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部门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每轮巡察从符合标准条件的人员中抽选5-7名巡察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建立巡察联络员制度。巡察组确定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日常联系,协调巡察工作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把发现问题作为衡量巡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成立由学院党委领导牵头负责,学院纪委、组织统战人事部和党政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巡视(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及市委巡察组巡视(巡察)期间的协调服务、联络沟通及相关保障等工作,与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日常联络,督促学院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巡视(巡察)整改等工作。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学院系部、处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八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和巡视(巡察)整改方面的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学院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学院系部、处室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教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被巡察单位教职工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巡察组认为应当抽查核实的其他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向被巡察单位的服务管理对象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学院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院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经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巡察单位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学院纪委处理。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应当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学院纪委、组织统战人事部和审计科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巡察任务和工作安排。

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被巡察单位教职工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六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情况报告和个别谈话情况汇总等,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管党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向学院党委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九条 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条 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

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察组和学院有关部门,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学院党委书记专题会议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院纪委;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学院组织统战人事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学院纪委、组织统战人事部及相关部门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建立巡察成果运用台账管理制度,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委组织统战人事部考察干部时,应当视情况就已经巡察过或者正在接受巡察的相关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反映听取巡察组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专项检查,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五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管理权限移送市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以其他方式干扰巡察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 学院纪委、组织统战人事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巡察组介绍情况,影响巡察工作开展的;

(二)对巡察组提出的协助要求,应当予以协助而不予协助,影响巡察组对有关问题深入了解的;

(三)对巡察移交的问题和线索不受理或者研究办理不及时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巡察)工作联络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综合协调、沟通衔接、督促整改等职责。对不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教职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办理工作由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