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制度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实行实事求是,逐级报告,下级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条 学院各党总支(支部)、系部处室按时向学院党委、纪委报告。

第四条 党总支(支部)、系部处室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各处室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情况。

(二)各处室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以及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及执行落实的情况。

(三)学习党纪条规的情况。

(四)办理干部群众反映的意见、提出的建议的有关情况。

(五)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六)开展党内监督情况。

(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第六条 每年年底或次年初向学院党委、纪委报告。

第七条 对不按期报告情况的,依据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实施细则规定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