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述责述廉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责述廉的对象:各党总支(支部)书记,各系部处室负责人。
第三条 述责述廉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部署情况;
(二)对管理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安排部署、督导检查情况;
(三)对管理部门干部、教职员工教育、管理、监督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情况;
(四)抓管理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情况,相关制度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六)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和家风建设情况。
第四条 述责述廉的方式
学院各党总支(支部)书记,各系部处室负责人在学院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责述廉。
第五条 述责述廉的程序
(一)撰写述责述廉报告;
(二)干部大会述责述廉;
(三)与会人员对述责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或者民主评议;
(四)汇总民主测评的结果,并向本人反馈;
(五)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 述责述廉情况和现场评议结果,在年度考核评比、干部推荐、人事任免等过程中充分运用。述责述廉情况和评议结果较差的要进行约谈。
第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