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十六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打铁必须自身硬”、“正人先正己”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在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纪委“八条禁令”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干部“八个严禁”和“八个不准”行为规范(简称: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十六条”)。
“八个严禁”
一、严禁发表、散布、传播不当政治言论和影响民族团结的言论。
二、严禁打听、过问、干预案情,以案谋私、办人情案。
三、严禁违规与被调査对象及相关人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
四、严禁扣压群众来信来访件,对干部群众检举揭发的问题或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
五、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六、严禁在执行公务期间和工作日饮酒或非工作日酗酒。
七、严禁违规操办和参与婚丧嫁娶事宜。
八、严禁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八个不准”
一、不准打着纪委旗号办任何私事。
二、不准违背组织原则提无理要求。
三、不准违反保密纪律泄内部信息。
四、不准放纵自身行为进低俗场所。
五、不准败坏单位风气造他人之谣。
六、不准谋取个人利益搞经商活动。
七、不准不依规矩请示和报告工作。
八、不准参与或背后议论他人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