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十六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十六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打铁必须自身硬正人先正己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在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纪委八条禁令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干部八个严禁八个不准行为规范(简称: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十六条)。

八个严禁

一、严禁发表、散布、传播不当政治言论和影响民族团结的言论。

二、严禁打听、过问、干预案情,以案谋私、办人情案。

三、严禁违规与被调査对象及相关人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

四、严禁扣压群众来信来访件,对干部群众检举揭发的问题或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

五、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六、严禁在执行公务期间和工作日饮酒或非工作日酗酒。

七、严禁违规操办和参与婚丧嫁娶事宜。

八、严禁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八个不准

一、不准打着纪委旗号办任何私事。

二、不准违背组织原则提无理要求。

三、不准违反保密纪律泄内部信息。

四、不准放纵自身行为进低俗场所。

五、不准败坏单位风气造他人之谣。

六、不准谋取个人利益搞经商活动。

七、不准不依规矩请示和报告工作。

八、不准参与或背后议论他人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