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委办案保密纪律十项规定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委案保密纪律十项规定

一、办案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纪律规定,提高保密意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带的不带。

二、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办案信息。

三、不要用办案电话、个人手机谈论案情。确需在电话中联系工作的,要尽量使用隐语。

四、不要在车内、餐厅等非保密场所谈论案情。不得对外泄露办案点地址及电话号码。

五、外出取证如需携带涉密材料,须报领导批准,并做到专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泄密、丢失。凡外出取证携带涉密材料的,一般不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离开办案点时,案卷、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涉密材料和物品必须锁入保险柜或铁皮柜。

七、严禁使用涉密电脑登陆互联网,涉密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要严格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八、工作中发生失泄密等情况时,要及时向审查(核查)组领导报告。

九、工作结束离开审查(核查)组时,要将涉密材料(含电子版)、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移交。个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涉密材料。

十、各审查(核查)组负责人要带头遵守保密规定,并对本组的保密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