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委委员履行职责暂行规定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委委员

履行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纪委委员职责作用,保障纪委监督责任全面有效落实,根据《关于推进内蒙古自治区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委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有关文件及指示精神,坚决贯彻执行院纪委的决议和决定;

2.按时参加纪委会议,积极参与纪委组织开展的活动,对纪委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带头发挥表率作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4.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了解群众对学院党员干部及非党教职工的反映和思想动态,认真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

5.完成学院党委、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纪委委员在履职过程中,始终坚持有职必有责、履职必尽责、失责必追究原则。

第四条 日常履职工作要做到准备充分、措施精准、方法得当、落实有效。每学期结合述责述廉向院纪委上报1次书面履职情况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章 纪委委员职责履行

第五条 实行纪委委员联系学院系部工作制度,每人安排一定数量的学院系部作为纪委委员履职联系点。

第六条 纪委委员要经常与所联系的系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指导所联系系部开展党风廉政相关工作,必要时参加有关会议(如党总支组织生活会等)和活动,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4.党务、政务、财务及各项惠及师生的政策措施、补贴发放公开情况;

5.作风建设及廉洁从业情况;

6.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纪委委员要对所联系系部的作风建设、廉洁从业情况采取民意调查、走访询问等多种方式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解决联系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纪委委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主题辅导讲座,可在所联系系部进行,也可与其他委员交叉进行。

第九条 纪委委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专题调研,向院纪委提交1份调研报告。

第十条 针对所联系系部党员干部、非党教职工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一对一”约谈或提醒谈话。

第十一条 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所联系系部干部提拔、任免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纪委委员每年就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向院纪委提交2条及以上合理性建议,涉及院党委的,由院纪委统一向院党委反馈。

第十三条 纪委委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依规依纪正确履行职责;

2.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勤政廉洁;自觉接受监督,虚心听取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求真务实,勤奋工作;

3.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必须经过纪委会集体研究或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答复和处理;

4.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章 附

第十四条 院纪委将加强对纪委委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