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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收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收入管理,有效组织收入活动,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事业活动依法多渠道取得的办学资金。

第三条 计划 财务处是学院各种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校的收入统一管理与核算。

第二章  收入的分类

第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教育经费生均拨款、专项经费拨款和科研经费拨款。

第五条 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上缴非税管理部门后返还给学院的事业经费,包括返还的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以及成人教育、单独招生考务费等各项收费。

第六条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其他单位转入的补助款、往来款及横向科研经费、短期培训、技能培训、驾驶员培训和社会捐赠等各类结算款。

第七条   应上缴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各项收入

(一)指收取的高等专科学生的学费。

(二)指收取的高等专科学生的住宿费。

(三)电大各项收入是指电大学生的学费、考务费等相关费用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将学院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出租、租赁、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形式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用学校的会议室、教室、实验室、教学场所(地)、教学仪器设备、非教学用房等收取的租赁费、占用费、有偿服务费等。

第三章  收入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的财政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统一协调,有关各部门、各系部协助组织。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系部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对非税收入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对于需要上缴非税的收入要及时上缴,严禁截留。

第十四条  各类收入均应使用上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以及按有关规定应使用的财务票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和计划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收入实现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落实收入方面的审计检查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学院所属各系部、各部门不得擅自收费、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等。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试行,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